云南开枪杀人民警被判死刑 法庭认定无自首行为
昆明信息港发布时间:2009-04-14 10:57:03进入社区来源:本网综合

    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,13日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。法院判决: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。

  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 被判死刑

    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,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、醉酒驾车,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,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,致潘俊当场死亡,其犯罪情节恶劣,手段残忍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危害性极大,依法应予严惩。

  死者家属获赔10万 满意判罚

    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,不是职务行为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能力,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判处吉忠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。原告人表示不上诉

  “满意!满意!非常满意!”潘俊的父亲潘宝贵对法官说了3个满意。当潘宝贵的话音落下,其家属鼓起掌来。潘宝贵说,这个结果对死去的儿子是一个好的交代,“至于民事部分赔偿多少我们不在乎。我们就是要杀人凶手受到法律的严惩!”。

    被告民警吉忠春:我要上诉

  “吉忠春,你还有什么要求?”宣读了判决结果后,法官问吉忠春。“我要上诉!我要上诉!”吉忠春说自己不该判那么重,他具有自首情节,应被认定。

  法庭认定无自首行为

    判决书: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,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,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,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。

    蒙自县公安局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

    判决书: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,不是职务行为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,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其赔偿是基于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,产生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,不能视为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。

庭审:

  4月13日一审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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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云南开枪杀人警察吉忠春被判死刑 表示将上诉

  3月24日首次开庭:

  3月24日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开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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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发:

  2月13日云南一民警因倒车与人发生纠纷 开枪打死对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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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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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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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韩焕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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